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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訂定發布

  1. 依教育部115年7月15日臺教政(二)字第115006526號函辦理。
  2.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7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發佈單位: 秘書室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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