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訂定發布
依教育部115年7月15日臺教政(二)字第115006526號函辦理。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7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發佈單位:
秘書室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