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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政(一)字第1134300205號函辦理。
  2. 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發佈單位: 秘書室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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