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政(一)字第1134300205號函辦理。
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
發佈單位:
秘書室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