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宣導】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修訂宣導
依據環安室「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
下列事故通報(包含實驗場所及辦公室,全校勞動場所),上班時間為環安室,非上班時間為校安中心
(1)確認實驗室為毒化物運作場所,最遲事故發生30分鐘內,通報台北市環保局。
(2)重大職業災害(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住院)8小時內通報台北市勞檢處。
(3)事故發生地點為游離輻射實驗場所,應立即通報原子能委員會。
| 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摘要(112.09.26行政會議通過審議)(112.12.13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追認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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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故通報: 1.內部通報: (1) 事件發生處置︰請保持冷靜,記下四周人、事、時、地、物,並維持現場完整性。 (2)務必通報流程: a.遇到化學品噴濺、氣體鋼瓶洩漏或廢液異常反應等實驗場所任何狀況,上班時間可通知環安室(分機1010)協助支援;非上班時間請一律撥打校安中心。 b.以上事件判斷緊急通報狀況後,須接續通知該場所管理人員,並向該場所所屬主管報告,如為二級主管則須向上級主管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時,應通知家屬。 (3)必要時通報流程: a. 發生火災或夜間假日需緊急救護時,請撥打119,請求消防隊支援。 b.遇到人員受傷或死亡時,上班時間請通知學務處衛保組(分機6137);非上班時間請一律撥打119。 c.任何校園緊急事故事件通報請撥校安中心0800-695-995。 (4)教職員工因公受傷未住院者之意外事故,事件發生時未能即時通知校安中心或環安室,務必於就醫事後告知環安室,由環安室提醒內部調查填報事宜。 (5)教職員工因公受傷須住院1日以上之意外事故,事件發生時未能即時通知校安中心或環安室,務必於就醫事後告知環安室,由環安室進行勞檢單位通報並提醒內部調查填報事宜;夜間及假日務必於當日就醫時通報校安中心。 (6)教職員工因公死亡事件,事件發生時目擊者應立即通報校安中心,若無目擊者則由發現者事後通報校安中心,再做後續通報並以不破壞現場為原則,由環安室通知勞檢單位。 2. 外部通報: (1) 發生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環安室應於8小時內報告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2) 確認事件為毒化物運作場所,最遲事故發生30分鐘內,通報119或台北市環保局(02-2720-8889或台北市政府1999)。 (3) 確認事件為游離輻射運作場所,應立即通報原子能委員會(0800-088-928)。 (4) 夜間及假日通報政府機關方式: A如遇重大災害,由校安中心通報環安室主任及其他該場所管理人員,由環安室於知情8小時內通報職安署。 B如遇毒化災事件(如實驗室火災等),由校安中心知情30分鐘內協助通報119,接續告知環安室主任及其他該場所管理人員,轉知台北市環保局(或撥1999通報) 。 |
法規宣導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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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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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
新聞宣導
| 北市違反職安法名單 台大醫院、政治大學、陽明交大上榜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3.12.05 |
以上法規已透過本電子公佈欄公告全校週知並宣導,請各單位如有職災案例住院一天以上或三人罹災或1人死亡等請配合通報,如有違反法規事宜,相關權責及罰款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環安衛權責規範」辦理。
環安室(承辦人:游潔如)(112.12.13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