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宣導】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修訂宣導

依據環安室「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

下列事故通報(包含實驗場所及辦公室,全校勞動場所),上班時間為環安室,非上班時間為校安中心

(1)確認實驗室為毒化物運作場所最遲事故發30分鐘內,通報台北市環保局。

(2)重大職業災害(死亡3人以上罹災1人以上住院)8小時內通報台北市勞檢處。

(3)事故發生地點為游離輻射實驗場所,應立即通報原子能委員會

意外事故通報調查作業程序摘要(112.09.26行政會議通過審議)(112.12.13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追認修訂)

() 事故通報:

   1.內部通報:

  (1) 事件發生處置︰請保持冷靜,記下四周人、事、時、地、物,並維持現場完整性。

  (2)務必通報流程:

   a.遇到化學品噴濺、氣體鋼瓶洩漏或廢液異常反應等實驗場所任何狀況,上班時間可通知環安室(1010)協助支援;非上班時間請一律撥打校安中心。

b.以上事件判斷緊急通報狀況後,須接續通知該場所管理人員,向該場所所屬主管報告,如為二級主管則須向上級主管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時,應通知家屬。

  (3)必要時通報流程:

    a. 發生火災或夜間假日需緊急救護時,請撥119請求消防隊支援。

b.遇到人員受傷或死亡時,上班時間請通知學務處衛保組(分機6137);非上班時間請一律撥打119

c.任何校園緊急事故事件通報請撥校安中0800-695-995

 (4)教職員工因公受傷未住院者之意外事故,事件發生時未能即時通知校安中心或環安室,務必於就醫事後告知環安室,由環安室提醒內部調查填報事宜。

(5)教職員工因公受傷須住院1日以上之意外事故,事件發生時未能即時通知校安中心或環安室務必於就醫事後告知環安室由環安室進行勞檢單位通報並提醒內部調查填報事宜;夜間及假日務必於當日就醫時通報校安中心。

(6)教職員工因公死亡事件,事件發生時目擊者應立即通報校安中心,若無目擊者則由發現者事後通報校安中心,再做後續通報並以不破壞現場為原則,由環安室通知勞檢單位。

2. 外部通報: 

(1) 發生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環安室應8小時內報告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2) 確認事件為毒化物運作場所,最遲事故發30分鐘內,通報119或台北市環保局(02-2720-8889或台北市政1999) 

(3) 確認事件為游離輻射運作場所,應立即通報原子能委員會(0800-088-928)

(4) 夜間及假日通報政府機關方式:

   A如遇重大災害,由校安中心通報環安室主任及其他該場所管理人員,由環安室於知情8小時內通報職安署。

      B如遇毒化災事件(如實驗室火災等),由校安中心知情30分鐘內協助通報119,接續告知環安室主任及其他該場所管理人員,轉知台北市環保局(或撥1999通報) 。

法規宣導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新聞宣導

以上法規已透過本電子公佈欄公告全校週知並宣導,請各單位如有職災案例住院一天以上或三人罹災或1人死亡等請配合通報,如有違反法規事宜,相關權責及罰款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環安衛權責規範」辦理。

環安室(承辦人:游潔如)(112.12.13公告)

發佈單位: 環安室
寄送群組: ntust-all
寄送對象: 教職員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