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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審查指引】函轉教育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查照。

函轉教育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相關附件:

  1. 來文電子檔
  2. 本處網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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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韻 如  敬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處計畫業務服務中心

Tel: (02)2730-1039
Fax:(02)2738-1902

Mail: yjchen@mail.n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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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研究發展處計畫業務服務中心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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