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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計畫徵件】115年度產業學院計畫申請事宜

 

教育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3051號函知「115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申請事宜」,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辦理。

115年度計畫書申請格式已提供於產業學院計畫網站首頁相關表件下載專區:

https://iac.twaea.org.tw/industrycollege/Download.aspx

二、旨揭計畫相關申請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公私立大專校院。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公私立技專校院。

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二)補助類型: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媒合相關領域之合作機構及學校,共同辦理人才培育專班。惟財(社)團法人或公(協)會原則不列入合作機構範圍。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由師生團隊赴單一合作機構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至少6個月。  

 (三)經費編列、申請件數及資格: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每件補助開班費用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為限,得編列計畫主持人事費用。

(2)申請件數不以1件為限,惟學校申請前應評估主辦系所之培育能量及執行能力。

(3)另為落實就學協助機制,扶助弱勢學生安心學習,順利銜接就業,如搭配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鼓勵並優先甄選經濟及文化不利學生參與本計畫「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且前述參與學生占專班一半以上,則專班在籍學生人數不受至少30名之限制。惟應於計畫申請書「貳、二、(三)專班規劃」具體敘明針對弱勢學生之優惠甄選、錄取及輔導機制。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每件以至多補助30萬元為限。

(2)每校申請件數以各校113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https://udb.moe.edu.tw/udata/Index)專任講師以上總人數」2%(四捨五入至整位數)為上限。

(3)曾獲本方案補助之計畫主持人,不得再次申請。另已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完成當輪次(6年)6個月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計畫主持人,亦不符合申請資格。

3. 申請計畫應編列占補助款10%以上之自籌款。

4. 經費編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另工讀費補助款編列上限為總補助額度20%,雜支費編列上限為總補助額度10%。

     (四) 計畫申請方式及期程:

       1. 本次計畫提報採線上申請方式,有意願申請者,請於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至115年1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本計畫網站(https://iac.twaea.org.tw/)完成線上填報作業,逾時不予受理。

2.請將線上申請審核後之填報計畫書(含經費)匯出紙本,為利報部時程,請將計畫申請書紙本(含經費申請表)等相關資料提前於1月28前簽送教務處辦理函報事宜檢附以下資料函報教育部及本辦公室備審:(1)計畫申請書:每案1式1份。封面須核章,內文須有產業學院」之騎縫章。(2)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依方案別以校為單位1份,須核章;正本並請掃描上傳至系統。經費申請表由系統自動產出,請於系統匯出後列印紙本。(3)計畫經費明細表:每案1式1份。本表由系統自動產出,請於系統匯出後列印紙本,依序附於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後做為附件。

*提醒計畫書提交後,將直接續行審查作業(即專辦不再提供徵件截止前之檢核及修正),爰請計畫主持人務必確實檢核以下計畫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以避免影響後續審查結果。

1. 「合作機構基本資料」:請參考「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檢核填報資料之正確性,合作機構名稱需與合作意向書完全一致、登記資本額(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資本總額」,單位為「萬元」)、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合作機構上市櫃狀況

2.  「合作意向書」:務請確認用印是否有缺漏,合作機構用印務須包含機構大印(須為公司或人資單位方章)及負責人核章(如為代表用印,請於合作意向書敘明用印代表之「職稱」)

3.   「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需檢附「計畫主持人利益迴避自我檢核表」:如計畫主持人同時係所屬學術單位主管,須請上一級主管核(職)章。

4.   「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合作機構之公開資訊或公司登記證明如未呈現資本額,須檢附聲明書敘明原因(由計畫主持人簽章),併同登記證明文件上傳。

5.    「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之獎助學金補助款編列支給標準應為學生取得國家職能鑑定(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等)或合作機構認可之證照。如欲編列,務請於用途說明欄位敘明獎助學金支給標準,非屬上開情形者,請以自籌款編列。

校內聯絡窗口:教務處 李凝(校內分機:3698)

發佈單位: 教務處
寄送對象: 全校專任老師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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