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Security】重申公務採購資訊相關軟硬體、服務、雲端空間,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大陸廠牌/公司進行使用。
1.依據教育部國114年1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36777號函規定,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服務及人員)。
2.請各單位採購同仁於採購資通訊產品時(含軟體、硬體、服務及人員),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
3.購買雲端空間放置網頁、資料或網頁委託開發建置時,須於招標需求書、規格文件、採購/維護合約、契約等內,明定其雲端主機、IP、Domain Name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大陸廠牌/公司所有。
A.應禁止使用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廠商之雲端服務運算提供者。
B.提供機關雲端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硬體及服務)不得為大陸廠牌,執行委外案之境內團隊成員(含分包廠商)亦不得有陸籍人士參與,就境外雲端服務之執行團隊成員,至少應具備相關國際標準之人員安全管控機制,並通過驗證。另,雲端服務提供者自行設計之白牌設備暫不納入限制。
C.機關雲端資料之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不得位於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且不得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D.參考資料:https://moda.gov.tw/ACS/laws/faq/2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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