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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3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370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1.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2.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2712-9126)
發佈單位: 環安室
寄送群組: ntust-all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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