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依教育部指示,提供租(借)場地與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使用原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
1.依據臺教資字第1120062668號函、教育部111年全國大專校院資安長會議規定、與教育部資通安全稽核要求辦理。
2.重申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a.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b.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c.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d.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3.限制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要求如下:
■於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備妥應變機制,如遇駭入侵,能緊急斷電下架。
4.請各單位有場地租(借)用時,將上述要求修正至本校場地借(租)用辦法、相關契約及法規。
範例如下:「借用OO教室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請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及通知管理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5.若有資安相關問題,請洽電子計算機中心:
張云蘋 6929 applechang@mail.ntust.edu.tw
游順發 6209 rogeryu@mail.ntust.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