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通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新增「國際傳播」領域
說明:
一、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教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2年6月20日臺教高(一)字第1122201677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二、國家重點領域包含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及國際傳播,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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