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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轉工程會函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 ,並自112年3月14日發布生效一案,請查照。

發佈單位: 總務處營繕組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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