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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轉工程會函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 ,並自112年3月14日發布生效一案,請查照。
發佈單位:
總務處營繕組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全校教職員工
112000353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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