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強化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功能及全面提升使用、保存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自主管理能力,明訂該等實驗室皆須導入生物風險管理系統,爰增訂生安主管專人制度及修正生物安全會實務運作相關內容並修正旨揭管理辦法。

 

環安室公告

110.12.23

發佈單位: 環安室
寄送群組: ntust-all
寄送對象: 教職員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