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師長、同仁大家好:
教育部提醒學校教職員須確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
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及校內空間對外租賃或開放運用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1條規定。
請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慎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