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1.函文如附。
2.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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