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68637號函辦理。
2.查Penoval品牌觸控筆及其所搭配之Penoval APP為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不得使用。
3.請各單位依前開規定從嚴認定妥處,並轉知同仁,落實資通安全管理。
若有資安相關問題,請洽電子計算機中心:
游順發組長 6209 rogeryu@mail.ntust.edu.tw
張云蘋 6929 applechang@mail.nt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