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範】「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說明:

  1. 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 依「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除了檢視廠商應具備資格,學校應對合作廠商進行審慎評估,並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第8點第1項第6款報部辦理新增合作廠商事宜。
  3. 因應111學年度起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合作擴大辦理,計畫數大幅成長,為確保審查行政作業流暢及專班品質,調整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如下:
    1. 即日起,新增合作廠商案件請以「電子公文」同步函報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審查工作小組(皆為正本)。學校應確實填報「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廠商檢核表」並檢具佐證資料電子檔。
    2. 各校召開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時,應於會議紀錄敘明新增廠商之合理原因、原有合作廠商提供崗位數及學生入廠情形(含現行剩餘未使用之崗位數)。
    3. 新增之工作崗位數應以補充原先不足之崗位數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
    4. 各專班單一學年度以辦理一次新增合作廠商作業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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