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在職教職員工完成安全衛生在職訓練方式
安全衛生訓練方式如下:
以上之訓練紀錄(除備註1可直接由環安室登錄時數),其他數位學習及自訓紀錄請上傳到此連結(https://forms.gle/6RrkwtBigvJJsvvd7)進行登錄,謝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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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教職員工職業安全衛生訓練,依據職安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
依據身分類別須接受不相同在職員工安全衛生時數
建請各位同仁依據個人工作性質於3個月內完成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環安室預計每季環安委員會報告完成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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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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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 |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 (一)營造作業。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三)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局限空間作業。 (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七)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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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 |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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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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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 |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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