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各單位於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時,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2.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3.若有資安相關問題,請洽電子計算機中心: 游順發組長 6209 rogeryu@mail.ntust.edu.tw 張云蘋 6929 applechang@mail.nt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