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1120413發布
說明:
一、「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以文綜字第11220138061號令發布。
二、上揭辦法係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其所訂藝文產業如下:
一、實體書店及出版產業。
二、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
五、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應用產業。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藝文產業。
為協助藝文產業疫後振興及擴大藝文消費,推動措施如下:
一、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
二、產業精準振興。
三、推動文化體驗。
四、強化藝文平權。
五、壯大藝術內容。
六、其他經該部公告之振興措施。
上述措施第二至五款之執行內容如下:
一、第二款為對內容產業、實體書店、微型文創與區域文化之支持及振興升級。
二、第三款為校園文化課程及校外教學文化體驗等。
三、第四款為傳統戲曲及表演團體各地巡演等。
四、第五款為對藝文內容產業推動、創作、展覽等視覺及故事內容產出等。
文化部為執行前項各款措施內容,得以補助方式辦理;補助適用對象為我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團體及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但經審認計畫內容對疫後藝文振興發展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有必要性之提案者,不在此限。
補助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或資料、辦理期程、經費撥付及核銷等事項,由文化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