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第615次行政會議紀錄施行,辦法內容修正為:
1.將原規定限制教師不得重複擔任召集人,修正為召集人至多以連續擔任兩次為限,第三次擔任召集人須至少間隔一年;每位教師擔任召集人期間可再參與其他社群,惟不得再擔任其他社群之召集人。
2.為明確社群經費來源,增訂經費相關內容。
【法規辦法】
【聯絡人資料】
(一)對於一般類型社群有任何問題,麻煩聯繫承辦人張助理聯繫,電話:(02)2730-1021,信箱:una@mail.ntust.edu.tw。
(二)對於EMI類型社群有任何問題,麻煩聯繫承辦人蔡助理聯繫,電話:(02)2730-1109、信箱:maccanatsai@mail.nt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