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貴校函詢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所屬學院系所等校內學術單位具名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投標應如何簽訂契約用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111年11月8日興秘字第1110100699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6月6日工程企字第1110011887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學院、學系及研究所以各該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及簽約...亦不以是否具有印信為要件。」合先敘明。
三、旨案如何簽約用印,事涉招標機關採購權限,仍應依個案招標文件內容辦理,如有疑義可循政府採購法第41條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