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檢送勞動部增訂指定車床及加工中心機為職安法第7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檢送勞動部增訂「指定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加工中心機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如附件)」公告,請查照。

  1. 公文內容詳如附件。
  2. 請各單位採購時務必判斷各項設備或工程等是否與安全衛生有關,請購單或簽呈皆應加會環安室確認。
  3. 加會環安室,本室將會協助確認是否與安全衛生法規相關應注意事項,避免採購時購入不適當設備例如本案之公告內容,購入不符合職安法相關之機械設備且未依規定張貼安全標示,則依法該設備禁止使用,若違規使用依據職安法第44條有相關罰則,請參閱備註

環安室111/8/4公告

備註:

職安法 44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發佈單位: 環安室
寄送群組: muser-xx-xxxx
寄送對象: 教職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