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T通知】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

說明:

、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申請機構應依科技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科技部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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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計畫業務服務中心

蔡依珊 (校內分機:6997;yishan@mail.n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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