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而未取得學籍學生,參與大學參訪、營隊或線上課程等,享有相同權益。

 

說明:

  1. 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27491A號函辦理。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參與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3.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而未取得學籍學生,基於參與大專校院參訪、營隊活動及線上課程等課外活動,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權益,爰請貴校如遇前開實驗教育學生報名參與前述活動,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平等參與權益,以維護學生權益。

 

教務處 敬啟

發佈單位: 教務處
寄送對象: 全校專任教師與職員